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486k/2011-001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泰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2019-06-04 15:56

 

泰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泰安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前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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