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公立医院采购活动未纳入政府采购监管问题

时间:2023-05-04   浏览量:

近期,肥城市审计局对县级某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全市公立医院院内采购工程、医疗器械等均采用自行采购方式,未纳入政采监管。出现公开招标采用率低,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低,人为因素影响大等问题,极易滋生医疗卫生领域腐败。结合审计经验,下面笔者对此问题做以下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对政策理解不准确,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财政、卫健部门及医院皆认为政府采购针对的是使用财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医院购买医疗设备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非财政拨款,不需要走政府采购流程;二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及行为惯性,导致医院一直沿用自行采购方式,且未被相关部门指出并要求改正;三是医院认为政府采购环节多,手续繁琐,效率不高,不如自行采购简便高效。事实上,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都有明确规定,县级公立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中再次明确表示“公益性医院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二)对政采监管工作不到位,政策执行存在偏差。按照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需报卫健部门备案,卫健部门需对限额以上采购进行审批。实际上,财政部门疏于监管,未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放任医院进行院内自主采购,卫健部门未对医院采购计划、采购内容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也未对医院限额以上采购是否全部报批进行日常性检查,导致审批过程流于形式。

二、审计建议

2020年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卫生健康系统开展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从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十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编制发布各项政府采购信息提出要求,提高信息公开程度。2022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市已陆续贯彻落实,如烟台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公立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立医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公立医院采购活动,防范廉政风险,建议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上级部门政策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抓好问题整改,并制定相应制度措施,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政府采购制度落地落实。

(二)强化工作指导,提高监管水平。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并细化制定一套涵盖预算编制、项目采购、合同执行等采购工作的制度标准,监管医院执行,提高公立医院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医院内部要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积极开展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充分发挥内审监督职能。 (肥城市审计局魏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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