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486k/2011-001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2020-08-31 15:4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泰安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遵照本操作规程执行。本规程没有涉及的,执行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受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必须遵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各县(市)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可遵照执行。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审计局所属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以下简称投资局)负责。跟踪审计项目的法定文书(如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均以市审计局的名义下发;一般性文书(如审计意见单、工程项目费用审定书、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等)以投资局名义出具。

  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定期审计、定点审计、驻场审计等形式。

  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期审计;对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点审计。定期审计和定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

  驻场审计是指审计组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审计,仅适用于政府安排的特大型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办理跟踪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实事求是,遵守准则、恪守程序,廉洁从审、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 计 方 案

  第七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投资局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及其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主审)根据对项目的了解情况,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及时对具体项目实施审前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填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需到被审计单位做审前调查时,如存在被审计单位不配合情形的,可以在进点调查前提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但应编制审前调查记录。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作业依据。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形式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批准情况;

  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7.其它情况。

  (二)审计组长(主审)根据投资项目的总体建设情况、审前调查情况、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审计范围、内容、形式、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应职责;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7.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审计内容及其审计方法。

  第九条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投资局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重大项目由审计局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局局长签发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审前调查情况,进点前与建设单位、和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加强联系,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召开审前预备会,提出跟踪审计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审 计 通 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实施审计前尚未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可待确定后在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可采用通用格式。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组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附件主要包括:统一的必备附件为承诺书、审计工作纪律(八不准)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其他附件由审计组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

  5.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

  6.施工月报(计量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

  7.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

  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

  9.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10.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报齐审计资料时,必须说明原因和报送时间并签章。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其中的“三日”不包括送达日、进点日和送达日至进点日期间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送达审计通知书时,明确进点当天召开审计动员会的参加单位、人员、时间,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有其它单位违纪违规问题,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按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并分别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章  审 计 实 施

  第十七条  审计进点当天召开审计动员会。

  (一)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审计进点会主要内容是提出审计要求,明确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和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接资料方式等。

  (三)审计进点会由局领导主持,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局领导或审计组长(主审)宣读《审计通知书》及审计工作纪律。

  2.局领导明确审计的依据、目的,提出工作要求。

  3.审计组长(主审)说明审计的目标范围、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等。

  4.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建设项目有关人员介绍建设项目情况;

  5.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召开进点会的同时,审计组应在被审计单位的显要位置张贴《审计公告》,公开告知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收集审计证据应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尤其应注意证据的相关性,应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相关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做好建设项目现场审计取证和签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被审计单位增补其它补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日记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坚持每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及时补记。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在审计日记中注明情况。

  (二)连续多日审查同一项目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第二十四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判断意见;

  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意见、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二十五条  实施驻场审计的项目,原则上审计组人员将主要工作放在现场,负责协调各种关系,依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要求,完成现场审计的任务。

  实施定期审计的项目,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组,原则上每季度要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次。实施定点审计的项目,当工程进行到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环节时及时到工程现场。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由被审计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将工程重点资料信息以审计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与审计组进行联系。被审计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严重影响工程造价或者工程质量的事项,如基础开挖、建设资金的计量支付、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应随时通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有权参加有关会议和了解有关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或复核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审计组长,组长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投资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不能确定结果的事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请有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审计局业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文书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以下简称意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以投资局名义制发;重大事项应经投资局专业会议或市审计局业务审定会议讨论,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作移送处理或出具专题报告。

  审计组应重视审计建议或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审计建议或意见的质量。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意见单由审计组填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投资局局长签批。审计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阶段性特点,在对建设项目相关费用、中期支付和工程结算审计后,按要求分别出具工程项目费用审定书、工程项目中期支付书和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

  第六章  审 计 内 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

  3.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检查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5.检查与各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政府审计条款在经济合同中有无体现;

  6.检查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的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7.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8.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详见《拆迁审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主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样检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同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检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检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检查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5.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7.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8.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9.检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

  10.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从而增加项目投资。

  11.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交付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2.检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3.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是否真实,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检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检查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6.检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7.检查尾工工程。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对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对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三十三条  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定点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及其内容。跟踪审计不同阶段的重点环节一般包括:

  (一)前期准备阶段

  本规程第三十条第3、4、5、8款。

  (二)项目实施阶段

  本规程第三十一条第1、4、9款。

  (三)竣工决算阶段

  本规程第三十二条第4、7款。

  第七章  审 计 方 法

  第三十四条  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实施定点跟踪审计的项目,还应做好重点环节分析工作,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环节的内容和审计方法。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以后。

  第三十五条  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定点审计与定期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未列入重点环节的内容,仍然采取定期审计的形式,其时间间隔具体可视实际需要确定。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时间间隔一般长于定期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制度,积极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有选择地参加工程例会,收集、掌握工程审计的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 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实施方法:

  (一)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二)审计组在项目拆迁阶段,应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

  1.拆迁评估的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

  2.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3.审计组应对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查,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法,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三)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监督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相关开标、评标或比选会议,检查招投标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

  (四)审计组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并提出审计意见。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经济合同条款中明确政府投融资审计的条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的审计实施方法:

  (一)审计组应在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规定定期审计的审计期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分期或汇总工程结算资料,审计组应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二)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

  (三)在项目实施阶段应重点监督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检查。

  (四)对于合同内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分期对合同内工程进行审计,作为甲乙双方调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五)对于合同外工程(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额外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实施方案的同时,申报变更价款(要有详细的价格组成),经监理和项目建设方审核后,报审计组审计。

  (六)对于主要隐蔽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七)对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审计。首先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其次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尤应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第三十九条  竣工交付阶段的审计实施方法:

  (一)工程结束,审计组依据已审计的分期结算,并结合工程变更、其他调整等情况,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

  (二)重点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条  财务收支的审计方法:

  (一)审计进点后,审计组应对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账户科目设置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调查。

  (二)审计待摊投资的支出是否有依据,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和规定进行支付,并出具工程项目费用审定书。

  (三)对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进行审计。财务审计人员根据工程每期审定的数据(该数据由工程审计人员将分期审定的工程项目中期支付书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汇总提供),由财务审计人员对照合同,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是否存在超付或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四)对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的核算进行审计。抽查主要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设备材料的供应是否根据工程的进度和需要进行。

  (五)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审查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八章  审 计 复 核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实施跟踪复核和结果报告复核两道复核程序。

  (一)跟踪复核是指复核人员在审计期间对审计事项,主动进行跟踪检查复核,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研究并处理。

  (二)结果报告复核是指复核人员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取证依据和计算底稿等进行复核。

  一、二级复核即审计组长和部门负责人的复核以跟踪复核为主;三级复核即复核部门的复核以结果报告复核为主。

  (三)复核内容:

  1.是否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审计;

  2.审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是否清楚;

  3.取证程序是否合规;

  4.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合同和变更内容是否完备、合理;手续是否合法;与施工单位谈判约定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5.工程量、单价、总价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6.工程造价结算原则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相符;

  7.其他需要重点复核的部分单价、工程量、补充协议以及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单等内容。

  (四)复核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复核条件的审计项目选择进行一般复核或重点复核。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进行重点复核:

  1.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项目;

  2.涉嫌违法乱纪行为的项目;

  3.建设管理较混乱的项目;

  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5.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点复核的项目。

  (五)重点复核是指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书面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经复核部门负责人同意,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和检查,重大事项经投资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出具复核报告的行为。

  (六)一般复核是指以专职复核人员单独复核为主,复核意见经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出具复核报告的行为。

  (七)复核人员一般以事中和事后审阅式相结合的复核方式。复核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设置必查指标和选查指标。

  下列指标需要必查:资料完整性、初终审差异对比、平均经济指标对比、勾稽关系、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则、招投标精神、优惠口径、其他直接费、甲供材料清单、质量报告、工期签证、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未招标的项目、合同外及补充协议增加的项目、影响造价较大的变更项目、施工中增加的签证和费用、价格偏离市场价相对较大的材料、设备、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及涉及的费用、可疑线索等。

  (八)下列指标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选查:无价材料单价、信息单价、定额单价套用、组价内容、价差计算、联系单工程量、原招标范围工程量、量差计算等。

  (九)对一些重大审计项目,或者认为必要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式复核和事中介入式复核,事前必须明确复核所要解决的事项。重大事项复核事前经复核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投资局局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小型项目,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审计报告和底稿等复核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及相关取证资料。中型项目,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底稿等复核材料14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及相关取证资料。大型项目,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底稿等复核材料21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及相关取证资料。特殊情况需报经复核部门负责人批准适当延迟。

  第四十四条  跟踪复核期间,复核人员应及时与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沟通复核的结果,沟通完成后,进一步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洽商,并及时签证和出具复核意见。审计组应当按复核意见书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正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重点复核项目的复核意见书,连同签证结果文书报送复核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四十六条  复核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研究工程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投资局领导提出改进工程审计工作的建议。应当定期对工程审计复核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工程审计复核工作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及改进方法。

  第四十七条  工程审计复核意见书、工程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其他工程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九章  审 计 报 告

  第四十八条  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审计人员应于现场实施审计结束时,将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跟踪复核资料交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将各种审计资料和审计证据进行鉴定、核对,根据问题性质进行整理、归纳、分类,拟定审计报告初稿。涉及单位规模大,汇总事项多以及处理处罚金额较大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60日内提交;其他项目审计报告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3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成员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根据项目跟踪审计情况,可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逐项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五十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审计材料报送复核部门进行结果报告复核。

  第五十一条  市审计局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30日内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五)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项目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投资局局务会议讨论审定,由审计局分工领导签发;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投资局局长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局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由审计局局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组分别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市审计局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  审计报告主送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并抄送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作为拨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特殊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参建单位,在审计结束前,不能提供决算资料,影响审计结果的,除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外,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日记和工作底稿中说明不能提供的决算资料清单、原因,影响的审计结果,审计组以写实的方式在报告中阐述。

  (二)对不能按时提供决算资料的单位,除要求被审计单位督促外,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应不少于3次督促有关单位提供决算资料,其中:书面通知不少于1次,在已严重影响审计进度和完成审计任务时,召开投资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后,经投资局局长同意,项目审计视同结束,审计组以写实的方式在报告中阐述,在建议中请建设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抓紧提供决算资料、办理决算手续、决算认定前不再支付款项,审计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审计确认施工、材料供应等有关参建单位存在高估冒算问题,经3次以上交流、协调、做工作,其中:书面通知不少于1次,施工、材料供应等有关参建单位仍对审定数不签字确认,在已严重影响审计进度和完成审计任务时,召开投资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后,经投资局局长同意,项目审计视同结束,审计组以写实的方式在报告中阐述,在建议中请建设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抓紧办理决算手续、决算审定前不再支付款项,审计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四)对存在初步审定数不签字确认的项目和不能提供决算资料的项目,其金额、原因、影响的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以写实的方式予以说明。待相关单位提供审计资料或签字确认审定数后,不再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只向建设及相关单位出具审计确认书。

  第十章  审计结果处理

  第五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树立“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的意识,以为项目服务、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自行纠正为主,审计处理、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查出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纠正时,可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但对查出有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

  第五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要加强廉政纪律的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监督《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执行和整改情况,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

  第五十九条  根据对建设项目审计所收集、掌握的信息资料,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具有指导性的经验做法,撰写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综合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主送市政府,抄送各有关建设单位。

  第六十条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各项目跟踪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应认真整理本年度其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由泰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1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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