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转型需优先做好“三个区分”

时间:2018-06-12   浏览量:

当前,为解决投资审计中存在的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先后出台相关工作意见。着重强调投资审计要做好“三个转变”,即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笔者参加投资审计工作多年来,结合传统投资结算审计及转型期投资审计工作的探讨及实践来看,要做好“三个转变”,首先要做好“三个区分”。

一是区分好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或者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法律关系,而民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审计法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不是被审计单位与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关系。正因如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才会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提出研究意见。投资审计转型要切实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审计机关不得对此强行干涉。

二是区分好审计与审核。审计与审核都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但两者站位不同。审计着重强调审计机关作为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秉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行使监督权。而审核更侧重于从加强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的行为进行复核监督,以把握真实性,提高可靠性,确保规范性。传统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其本质就是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行为,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不仅超出审计法定职责,同时也为建设单位的项目风险背书,不利于审计机关本身的健康。

三是区分好监督与服务。审计的概念从西周时期的“宰夫”到后来的“御史大夫”等官职,再到后来的“都察院”“审计院”以及现今的各级审计机关等机构,其核心一直都是监督。投资审计工作一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但少数人将监督与服务曲解,为了“服务”而“服务”。认为审计工作就是要强化服务,弱化监督,审计部门由监督员变成了调解员、管理员。转型期的投资审计工作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回归投资审计本源,做好国家重大项目实施的监督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投资审计工作作为审计监督体系中举重若轻的一部分,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利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做好以上“三个区分”能够有效确保投资审计转型不入误区、不蹈覆辙,更快地跟上时代步伐,发挥审计监督员作用。(肥城市审计局 贾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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